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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臺中市市立高級中學收取學生費用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100.04.11
預告日期: 100.04.11 ~ 100.04.25
發文字號: 府授教中字第10000599871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二、訂定依據:依高級中學法第六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三、「臺中市市立高級中學收取學生費用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教育局網站(網址:http://www.tc.edu.tw/)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二)地址: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36號4樓。

(三)電話:(04)22289111。

(四)傳真:(04)25274830。

(五)電子郵件:c3111@taichung.gov.tw。

容:
 

    臺中市政府因應縣市合併,為規範市立高級中學收取學生費用事宜,特依高級中學法第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本辦法條文草案。其訂定重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之緣由與依據。(草案第一條)

、確立主管機關。(草案第二條)

、訂定收取費用項目。(草案第三條)

四、訂定收取代收代付費用項目(草案第四條)

五、訂定代辦費項目之收取管理規定。(草案第五條)

六、訂定代辦費項目之計算基準。(草案第六條)

、學校收取各項費用,應依會計程序及相關規定辦理。(草案第七條)

八、學校不得變相收取學生費用。(草案第八條)

九、訂定辦理退費之相關規定。(草案第九條)

十、訂定轉學生學費繳納原則。(草案第十條)

十一、違反本辦法之處理原則。(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夜間部及進修部適用本法。(草案第十二條)

十三、本辦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三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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