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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臺中市市立高級中學收取學生費用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
10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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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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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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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授教中字第10000599871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二、訂定依據:依高級中學法第六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三、「臺中市市立高級中學收取學生費用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教育局網站(網址:http://www.tc.edu.tw/)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二)地址: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36號4樓。 (三)電話:(04)22289111。 (四)傳真:(04)25274830。 (五)電子郵件:c3111@taichun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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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臺中市政府因應縣市合併,為規範市立高級中學收取學生費用事宜,特依高級中學法第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本辦法條文草案。其訂定重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之緣由與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確立主管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訂定收取費用項目。(草案第三條) 四、訂定收取代收代付費用項目。(草案第四條) 五、訂定代辦費項目之收取管理規定。(草案第五條) 六、訂定代辦費項目之計算基準。(草案第六條) 七、學校收取各項費用,應依會計程序及相關規定辦理。(草案第七條) 八、學校不得變相收取學生費用。(草案第八條) 九、訂定辦理退費之相關規定。(草案第九條) 十、訂定轉學生學費繳納原則。(草案第十條) 十一、違反本辦法之處理原則。(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夜間部及進修部適用本法。(草案第十二條) 十三、本辦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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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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