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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所提「臺中市娛樂稅徵收率自治條例」(草案)及「臺中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草案)送請市議會審議。市議會將辦理二草案之聽證會,相關細節請洽市議會法規委員會,草案如後附。
公告日期: |
10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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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0.04.15
~
100.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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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公告 |
內容: |
臺中市娛樂稅徵收率自治條例草案總說明 按娛樂稅法第六條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地方實際情形,在前條規定稅率範圍內,分別規定娛樂稅徵收率,提經直轄市及縣(市)民意機關通過,報請或層轉財政部核備。」臺中縣、市合併改制前均依其規定分別訂有臺中縣娛樂稅徵收率表及臺中市娛樂稅徵收率,惟兩縣市娛樂稅徵收之項目及稅率略有不同,故合併改制後,有關娛樂稅徵收率之項目及稅率應重新規整,爰制定臺中市娛樂稅徵收率自治條例。 原臺中縣娛樂稅徵收率表及臺中市娛樂稅徵收率均將「撞球場、保齡球館」納入娛樂稅徵收範圍,本草案因衡酌「撞球場、保齡球館」係屬於一般運動設施,故不納入本自治條例課稅範圍。但「機動遊藝樂園」則納入課稅對象,其徵收率課徵百分之五。(草案第三條) 臺中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草案總說明 因隨著本市之商業活動日漸多元化,民眾出入公眾場所的次數頻繁,場所之安全維護儼然已成本市首重的課題。 為降低公眾使用場所之火災發生機率,使用火焰、火花等之表演活動因增添火災發生之可能性確實必須立法加以規範。另為避免發生緊急狀況時,因顧客恐慌造成推擠致人員傷亡之情事,特定場所內現場人數亦應須限制,以利火災應變保障生命財產安全。 制定「臺中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草案)」,合計十二條,其重點如下: 一、本自治條例立法宗旨與目的。(第一條) 二、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配合辦理。(第二條) 三、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第三條) 四、本市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使用火焰、火花或火星等熱點之物體或器材,進行移動式表演或類似活動行為之規範及授權。(第四條) 五、特定場所現場人數限制之計算。(第五條) 六、特定場所現場人數之規範與授權。(第六條) 七、本自治條例之相關罰則。(第七、八、九、十條) 九、現有及新開業特定場所現場人數限制之申報期限。(第十一條) 十、本自治條例施行日期。(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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