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草案預告
-
歷史法規草案
- 法規草案內容
預告訂定「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評鑑實施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
100.04.19
|
預告日期: |
100.04.21
~
100.05.02
|
發文字號: |
府授教特字第10000621871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二、訂定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府法制局網站(網址:http://www .legal.taichung.gov.tw/internet/main/index.aspx),「臺中市法規資料庫」網頁。 三、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 (二)地址: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36號。 (三)電話:04-22289111*54605。 (四)傳真:25279060。 (五)電子郵件:csps9988@yahoo.com.tw。
|
內容: |
臺中市政府為因應縣市合併及有效推動特殊教育,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之成效評鑑項目及結果公布,及對評鑑成績之獎勵與追蹤輔導事宜,依據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公布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前二項之評鑑項目及結果應予公布,並對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未達標準者應予追蹤輔導;其相關評鑑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爰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全文計十二條,其重點如下: 一、 本辦法訂定之依據及要旨。(草案第一條) 二、 本辦法明定評鑑次數。(草案第二條) 三、 本辦法明定特教評鑑之委員會組成方式。(草案第三條) 四、 本辦法明定特教評鑑委員職掌。(草案第四條) 五、 本辦法明定特教評鑑之內容。(草案第五條) 六、 本辦法明定特教評鑑之流程。(草案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 七、 本辦法明定特教評鑑之方式。(草案第七條) 八、 本辦法明定特教評鑑經費來源。(草案第十一條) 九、 本辦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二條)
|
圖表附件: |
|
發表建議區
無任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