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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定制訂「臺中市立國民中小學委託私人辦理自治條例」草案全文

公告日期: 100.05.05
預告日期: 100.05.05 ~ 100.05.16
發文字號: 府授教秘字第1000079893號 公告
據: 比照行政程序法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詳如公告
容:
 

按「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前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得委由私人辦理,其辦法由直轄市或縣()政府定之。」另「教育基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政府為鼓勵私人興學,得將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其辦法由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合併改制前,臺中市已訂有「臺中市立中小學委託民營自治條例」,臺中縣亦訂有「臺中縣政府鼓勵民間參與經營教育事業自治條例」。茲為配合改制,爰依上開法律規定,定義受託學校與受託人及其權責關係與受託學校之辦理審查與評鑑事項並明訂師生權益,並提供多元之教育選擇權。擬具「臺中市立國民中小學委託私人辦理自治條例」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委託經營方式、受託人之範圍、申請入學之對象、申請參與經營之程序及受託辦理之學校應遵行之規定。(草案第三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一條及第十四條至第二十五條)

二、受託學校案件及契約有關事項之審查、諮詢及評鑑等之評審委員會。(草案第五條)

三、學區劃分原則之說明。(草案第七條)

四、申請人應提出經營計畫及該計畫之應記載事項。(草案第十條)

五、解除或終止委託經營契約之情形及本府應處理之事項。(草案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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