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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臺中市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草案。
公告日期: |
100.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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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0.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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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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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授環空字第1000081424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臺中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2項。 三、訂定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府環境保護局網站(網址:http://www.epb.taichung.gov.tw/index.asp)最新公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發布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二)地址:臺中市西區民權路99號。 (三)電話:(04)22289111轉66213。 (四)傳真:(04)22291757。 (五)電子郵件:c0005@epb.taichun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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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臺中市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草案總說明 電力業所排放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為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總排放量主要來源,自八十八年公布實施「臺中縣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以來,已大幅減少電力業之排放量,然而,近年來由於經濟發展,許多重大污染源陸續進駐本市,面對未來整體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顯有必要加以調整。 美國對於電力業的管制包含其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之管制,並自一九九○年代初期即針對是否應納入有害空氣污染物「清淨空氣法」(Clean Air Act)之相關章節管制(Section 112; U.S Code 7412),例如汞;而美國環境保護署(United State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為減少電力業之整體排放,於二○○五年三月十日公告「跨州清潔空氣規則」(Clean Air Interstate Rule)來規範美東的空氣污染排放物總量排放,其主要針對之管制污染源即為電廠(Power plant),希望透過交易制度(Cap-and-trade)來管制電力業排放總量,顯見電力業之排放量實為一重要之管制對象。 本市近年來主要空氣品質不良之指標污染物以臭氧及懸浮微粒為主;其中臭氧主要來自揮發性有機污染物與氮氧化物在陽光照射反應下結合形成,其形式為光化學煙霧,會影響人體組織產生嚴重刺激及破壞大自然生態;而懸浮微粒的來源則包含原生性及衍生性兩種,原生性懸浮微粒如裸露地或露天堆置場之逸散性粒狀物,而衍生性懸浮微粒則主要由氣狀污染物如氮氧化物或硫氧化物等所形成之二次懸浮微粒。 鑑於本市應設置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固定污染源,其排放量大且目標顯著,容易遭受民眾陳情。考量現有標準確實未足以達到管制目的,並與民意有相當差距,因此於本標準草案納入加嚴超限累積時數之規定。 鑒於電力業因燃燒常排放大量之氮氧化物,而使用固體燃料時常因其大面積之露天堆置場造成懸浮微粒之排放,為了進一步管制其排放,本次擬訂臺中市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草案,以氮氧化物排放標準及原料貯存設備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為主,以降低本市臭氧及懸浮微粒之濃度。本標準草案之規範重點如下: 一、本排放標準立法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避免適用排放標準之認定疑義,明確定義本排放標準之用詞。(草案第二條) 三、明確定義本排放標準適用對象及管制範疇。(草案第三條) 四、各種電力設施之排放標準及本標準與環評承諾排放限值發生競合關係時,固定污染源排放濃度限制。(草案第四條及附表一至三)。 五、二以上機組廢氣由同排放管道排放時,一個機組以上處於起火期間時之不透光率認定。(草案第五條) 六、說明本標準各項污染物採樣及測定方法之規定。(草案第六條) 七、依各種電力設施特性,定義本排放標準排放濃度修正計算公式及排氣中氧氣百分率參考基準。(草案第七條) 八、本排放標準施行日期。(草案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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