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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臺中市鋼鐵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草案。

公告日期: 100.05.04
預告日期: 100.05.04 ~ 100.05.12
發文字號: 府授環空字第1000081398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臺中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2項。

三、訂定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府環境保護局網站(網址:http://www.epb.taichung.gov.tw/index.asp)最新公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發布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二)地址:臺中市西區民權路99號。

(三)電話:(04)22289111轉66213。

(四)傳真:(04)22291757。

(五)電子郵件:c0005@epb.taichung.gov.tw

 

(四)傳真:(04)22291757。

(五)電子郵件:c0005@epb.taichung.gov.tw

容:
 

臺中市鋼鐵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草案總說明

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目前懸浮微粒及臭氧皆為三級防制區,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6年度執行之臺灣地區戴奧辛環境監測濃度結果亦顯示,中部地區戴奧辛濃度為全國最高之區域,另由已通過之環評案件內容顯示,未來於臺中港區將有一貫煉鋼、煉鐵作業程序之操作營運,屆時所排放之粒狀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及戴奧辛等排放量將有明顯增加,基於環境改善及避免本市空氣品質負荷加重,因此乃依據鋼鐵業之管制現況及歐盟BAT最佳可行技術,訂定「臺中市鋼鐵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草案」,藉由排放標準加嚴降低污染物排放濃度,改善本市空氣品質。本排放標準條文共九條,條文要點如下:

一、本排放標準立法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避免適用排放標準之認定疑義,明確定義本排放標準之用詞。(草案第二條)

三、明確定義本排放標準適用對象及管制範疇。(草案第三條)

四、本標準既存污染源及新設污染源之定義說明。(草案第四條)

五、訂定排放標準內容及限值,依一貫煉鋼作業程序之主要工場,包含燒結工場、煉焦工場、高爐工場、轉爐工場、電弧爐、熱軋工場,就技術可行性訂定相關排放標準,另針對原物料貯存設備之粉塵逸散問題訂定排放標準。(草案第五條及附表一至七)

六、明確規範本標準與環評承諾排放限值發生競合關係時,固定污染源排放濃度限制。(草案第六條)

七、依排氣燃燒過程使用助燃劑之不同,定義本排放標準排放濃度修正計算公式及排氣中氧氣百分率參考基準。(草案第七條)

八、說明本標準各項污染物採樣及測定方法之規定。(草案第八條)

九、本排放標準施行日期。(草案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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