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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方案實施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100.05.20
預告日期: 100.05.20 ~ 100.05.30
發文字號: 府授教特字第10000908641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五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二、訂定依據: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二條及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三、「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方案實施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府法制局網站(網址:http://www.legal.taichung.gov.tw/internet/main/index.aspx)之「臺中市法規資料庫」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報之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

(二)地址: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36號。

(三)電話:04-22289111分機54604。

(四)傳真:04-25279060。

(五)電子郵件:f21124@taichung.gov.tw 。

容:
 

本府為保障縣市合併後特殊教育學生權益,提供特殊教育學生相關支援服務,依據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公布「特殊教育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生,未依第一項規定安置於特殊教育班者,其所屬學校得擬具特殊教育方案向各主管機關申請;其申請內容與程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爰訂定本辦法。

本府為保障縣市合併後特殊教育學生權益,提供特殊教育學生相關支援服務特訂定本辦法條文草案其訂定辦法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之緣由與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辦法申請學生身分。(草案第二條)

三、本辦法之方案包含項目。(草案第三條)

四、本辦法之方案包含內容。(草案第四條)

五、本辦法之方案申請時間。(草案第五條)

六、本辦法可增刪或調整特殊教育方案實施內容與方式(草案第六條)

七、本辦法之督導與考核。(草案第七條)

八、本辦法之方案所需經費由本府逐年編列預算或相關補助款支應。(草案第八條)

九、本辦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九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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