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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方案實施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
10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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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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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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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授教特字第10000908641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五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二、訂定依據: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二條及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三、「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方案實施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府法制局網站(網址:http://www.legal.taichung.gov.tw/internet/main/index.aspx)之「臺中市法規資料庫」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報之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 (二)地址: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36號。 (三)電話:04-22289111分機54604。 (四)傳真:04-25279060。 (五)電子郵件:f21124@taichung.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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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本府為保障縣市合併後特殊教育學生權益,提供特殊教育學生相關支援服務,依據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公布「特殊教育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生,未依第一項規定安置於特殊教育班者,其所屬學校得擬具特殊教育方案向各主管機關申請;其申請內容與程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爰訂定本辦法。 本府為保障縣市合併後特殊教育學生權益,提供特殊教育學生相關支援服務,特訂定本辦法條文草案。其訂定辦法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之緣由與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辦法申請學生身分。(草案第二條) 三、本辦法之方案包含項目。(草案第三條) 四、本辦法之方案包含內容。(草案第四條) 五、本辦法之方案申請時間。(草案第五條) 六、本辦法可增刪或調整特殊教育方案實施內容與方式。(草案第六條) 七、本辦法之督導與考核。(草案第七條) 八、本辦法之方案所需經費由本府逐年編列預算或相關補助款支應。(草案第八條) 九、本辦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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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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