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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山地地區及小型學校自辦學生午餐補助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
10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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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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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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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授教體字第1000048996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五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二、訂定依據:學校衛生法第23條第3項。三、「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山地地區及小型學校自辦學生午餐補助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教育局網站(網址:http://www.tc.edu.tw/)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二) 地址: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36號 (三) 電話:(04)22289111 (四) 傳真:(04)25260640 (五) 電子郵件:katy2005@taichun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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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學校衛生法」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公布,其中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主管機關得因應山地、偏遠及離島地區之需要,補助國民中小學辦理午餐;其補助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考量本市所屬山地地區學校因地理交通環境特殊,廠商不願進駐學校供應午餐,僅能由學校自辦午餐,而小型學校則面臨學生人數過少,每月向學生家長收取午餐費不足以支應所聘廚工薪資問題,為因時、地制宜,爰依上開規定,擬具「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山地地區及小型自辦學校學生午餐補助辦法(草案)」,針對山地地區及小型學校自辦午餐廚工薪資予以補助,以弭平山地地區及小型學校午餐供應問題,該辦法共計六條,其內容如下: 一、本辦法之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適用本辦法之學校、補助項目、金額及經費來源。(草案第二條至第四條) 三、明定本局監督學校經費支用情形權限。(草案第五條) 四、明定本辦法生效日。(草案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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