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修定機關:臺中市政府。 二、修定依據:行政院100年7月27日院臺財字第1000036641號函。 三、「臺中市市庫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府法制局網站(網址:http://www.legal.taichung.gov.tw/internet/main/index.aspx)之「臺中市法規資料庫」網頁。 四、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以書面載明姓名、地址、聯絡電話、建議內容及理由向本府財政局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臺中市政府財政局。 (二)地址:臺中市西屯區臺中港路二段89號。 (三)電話:04-22289111分機27122。 (四)傳真:04-22550017。 (五)電子信箱:LN2360@taichung.gov.tw。 (六)聯絡人:黃柏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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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臺中市市庫自治條例前經本府於民國100年6月16日以府授法規字第1000110937號令公布,並於100年6月16日以府授法規字第10001109371號函陳財政部轉請行政院備查,後經行政院於100年7月27日以院臺財字第1000036641號函復同意備查,並附帶財政部之意見,請本府作為執行及下次修正時之參考。 本自治條例本次修正部分條文,主要係因應行政院之備查意見,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市庫代理銀行之收納項目,以符合公庫存款實際情形(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修正各機關得自行保管,依法支用之支出範疇(修正條文第七條)。 三、明定各機關得自行收納保管之規定里程為十公里之限制條件(修正條文第八條)。 四、增列各機關應定期派員清點及辦理清理作業之規定,以確保保管品安全並切合管理需要(修正條文第三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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