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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臺中市身心障礙適齡國民暫緩入學實施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
10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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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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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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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授教特字第10002076261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五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二、訂定依據:依強迫入學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三、「臺中市身心障礙適齡國民暫緩入學實施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府法制局網站(網址:http://www.legal.taichung.gov.tw/internet/main/index.aspx)之「臺中市法規資料庫」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 (二)地址: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36號。 (三)電話:04-22289111分機54616。 (四)傳真:04-25279060。 (五)電子郵件:f21113@taichun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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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臺中市身心障礙適齡國民暫緩入學實施辦法草案 總說明 一、依據強迫入學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應經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後,安置入學實施特殊教育。但經鑑定確有暫緩入學之必要者,得予核定暫緩入學,最長以一年為限,並應副知鄉 (鎮、市、區) 強迫入學委員會。前項暫緩入學之核定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準此,原臺中縣、市各訂有「臺中縣適齡身心障礙國民申請暫緩入學國民小學審查及作業原則」、「臺中市身心障礙適齡國民暫緩入學實施辦法」。 二、另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之特殊教育法第十二條規定:「為因應特殊教育學生之教育需求,其教育階段、年級安排、教育場所及實施方式,應保持彈性。特殊教育學生得視實際狀況,調整其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其降低或提高入學年齡、縮短或延長修業年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本市為因應縣市合併,擬依據前述強迫入學條例第十三條、特殊教育法第十二條規定,擬具本市身心障礙適齡國民暫緩入學實施辦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立法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主關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申請對象、資料及流程。(草案第三條至第六條)。 (四)核定暫緩入學後續辦事項。(草案第七條及第八條) (五)生效日期。(草案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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