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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
10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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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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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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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授教特字第10002077431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五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二、訂定依據:依強迫入學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三、「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府法制局網站(網址:http://www.legal.taichung.gov.tw/internet/main/index.aspx)之「臺中市法規資料庫」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 (二)地址: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36號。 (三)電話:04-22289111分機54616。 (四)傳真:04-25279060。 (五)電子郵件:f21113@taichun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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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草案總說明 一、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之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對於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應予適當教學及輔導;其教學原則及輔導方式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為使普通班教師得以兼顧身心障礙學生及其他學生之需要,前項學校應減少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學生人數,或提供所需人力資源及協助;其減少班級學生人數之條件、核算方式、提供所需人力資源與協助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為因應縣市合併,擬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並參酌教育部於一百年五月十六日頒布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擬具本市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立法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適用範圍、對象。(草案第二條及第三條) (三)教學及輔導原則內容。(草案第四條至第九條) (四)生效日期。(草案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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