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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臺中市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自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五條草案。
公告日期: |
100.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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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0.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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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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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授民地字第10002316121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臺中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六十條。 三、「臺中市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自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五條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府法制局網站(網址:http://www .legal.taichung.gov.tw/internet/main/index.aspx),「臺中市法規資料庫」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地方自治科。 (二)地址:臺中市西屯區臺中港路2段89號(惠中樓6樓)。 (三)電話:04-22289111分機29205。 (四)傳真:04-22204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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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臺中市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自治條例 第十三條、第二十五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臺中市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自治條例業於一百年六月八日府授法規字第一○○○一○五二六四二號令發布,並陳報行政院備查,行政院一百年十月六日院臺秘字第一○○○○五○七四六號函復:「請依本院有關機關意見修正後再行報查。」,爰就有爭議部分及為使本條例更臻完善,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利公所彙報時程,爰就第十三條將函報本局日期修正為「…除情況特殊外,應由區公所按月於每月二十五日前將次月日程表函報本局。」。(第十三條) 二、有關第二十五條報支督導費部分逕予刪除,以符現行法制。(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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