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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定制訂「臺中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草案全文。
公告日期: |
10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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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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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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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中市教小字第1000081261號
公告 |
依據: |
比照行政程序法154條第1項。 |
公告事項: |
一、「臺中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草案全文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府教育局網站(http://www.tc.edu.tw/)網頁。 二、訂定機關:臺中市政府。 三、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二)地址: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36號。 (三)電話:04-22289111。 (四)傳真:04-25268737。 (五)電子郵件帳號:amyt@taichun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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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臺中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草案總說明 按「國民教育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之收支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合併改制前,臺中市已訂有「臺中市國民中小學與市立高級中學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臺中縣亦有「臺中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擬具「臺中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立法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草案第二條) 三、敘明雜費、代收費及代辦費之定義。(草案第三條) 四、敘明代收費之項目。(草案第四條) 五、敘明代辦費之項目。(草案第五條) 六、敘明減免費用之對象。(草案第六條) 七、費用收取程序。(草案第七條) 八、退費之相關規定。(草案第八條) 九、明列收取標準及退費基準。(草案第九條) 十、辦法生效時間。(草案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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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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