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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臺中市公有零售市場自治組織設置及管理辦法」

公告日期: 100.12.15
預告日期: 100.12.15 ~ 100.12.23
發文字號: 府授經市字第1000238198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臺中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

三、「臺中市公有零售市場自治組織設置及管理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府法制局網站(網址:http://www.legal.taichung.gov.tw/internet/main/index.aspx),「臺中市法規資料庫」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市場管理科。

(二)地址:臺中市西屯區臺中港路2段89號A棟(惠中樓)5樓。

(三)電話:04-22289111轉31523。

(四)傳真:04-22221020。

(五)電子郵件:tina1231@taichung.gov.tw。

(六)聯絡人:魏欣怡。

容:
 

臺中市公有零售市場自治組織設置及管理辦法草案總說明

改制前臺中市政府原訂有臺中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使用人自治會設置要點,據以辦理公有零售市場自治會之設置;臺中縣政府則未訂有相關規定,依據內政部九十八年六月一日臺內民字第○九八○一六二九二五號令發布「臺中縣()合併改制計畫」,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臺中縣()合併改制為「臺中市」。為加速推動臺中市公有零售市場成立自治組織,以維護攤鋪位使用人之權益,爰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訂定「臺中市公有零售市場自治組織設置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本草案訂定重點如下:

一、   明定本辦法之授權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   明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   自治組織之成立及會員。(草案第三條)

四、   自治組織章程應載明事項。(草案第四條)

五、   自治組織應執行事項。(草案第五條)

六、   自治組織代表及幹部產生方式。(草案第六條)

七、   自治組織代表及會長之任期限制。(草案第七條)

八、   自治組織代表執行職務之限制。(草案第八條)

九、   會員大會及代表會議之召開。(草案第十條)

十、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草案第十三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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