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草案總說明
本自治條例之制定,除主要係參照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及臺北市都市計畫法施行自治條例規定外,並配合都市更新條例(部分適用條件)擬訂細部計畫,以及鼓勵增設停車空間及獎勵設置開放空間增加容積獎勵回歸都市計畫容積總量管制等事項,全面檢討綜整制定全文六十二條。
本自治條例制定其重點如下:
壹、總則章
一、本自治條例之法源依據、主管機關。(草案第一條及第二條)
二、相關用詞定義及母法用語解釋。(草案第三條及第四條)
貳、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發布及實施章
一、都市計畫公開展覽辦理及陳情意見處理之方式。(草案第五條及第七條)
二、分期分區計畫,已發展區劃定之原則。(草案第八條)
三、自擬細部計畫辦理優先次序及例外情形。(草案第九條)
四、土地權利關係人自行擬定或變更之細部計畫案之書件內容、受理或補正作業之程序、申請擬定細部計畫之最小規模。(草案第十條至第十二)
五、區段徵收及都市更新需要辦理都市計畫變更者均須檢附本府各目的事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草案第十三條)
六、自擬細部計畫遭拒請求處理程序。(草案第十四條)
七、納入「都市設計」規定之法源依據,並明定主要計畫得列入都市設計之原則性概念要求。(草案第十五條)
八、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案件,計畫書應檢附必要之核准文件及申辦機關之申請作業程序。(草案第十六條)
九、為辦理都市計畫得派員進入勘查及測量工作及補償金得依法提存之執行方式。(草案第十七條至第十八條)
參、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章
一、土地使用分區之劃定原則、各種使用區限制或容許使用項目及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建築物不合分區使用規定之處理方式。(草案第十九條至第四十二條)
二、各土地使用分區及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其輸變電相關設施之建蔽率。(草案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四條)
三、各土地使用分區之容積率訂定方式及原則性標準、各土地使用分區之基礎容積率及上限容積率、相關獎勵容積及增加容積相關規定。(草案第四十五至第四十七條)
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授權。(草案第四十八條)
五、細部計畫應訂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及其內容。(草案第四十九條)
六、經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核准者得不計入建蔽率及容積率之設施。(草案第五十條)
肆、公共設施用地章
一、公共設施用地之建蔽率及容積率。(草案第五十一條制第五十二條)
伍、新市區建設與都市更新章
一、私人或團體於未經發布細部計畫地區得經本府核准後舉辦新市區建設事業。(草案第五十三條)
二、設置都市更新及都市發展(城鄉發展)建設基金授權。(草案第五十四條)
三、委任本府所屬機關辦理相關都市計畫部分自治事項之授權。(草案第五十五條)
陸、附則章
一、因災害受損之合法建築物得依原建蔽率、原規定容積率或原總樓地板面積申請重建。(草案第五十六條)
二、都市計畫住宅區、風景區、保護區或農業區內合法建築物因政府興辦公共工程拆除或地震需辦理重建之規定。(草案第五十七條)
三、合法建築物之基地因政府執行公共工程造成剩餘建築物及基地無法符合分區管制規定而無法儘速整建或修建之規定。(草案第五十八條)
四、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專案核准拆除重建之規定。(草案第五十九條)
五、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應規定其存續期間。(草案第六十條)
六、臺中市整體都市發展地區及都市發展策略,必要時配合都會區發展需求適當研訂。(草案第六十一條)
七、本自治條例施行日期。(草案第六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