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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臺中市臺中快捷巴士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自治條例」。
公告日期: |
101.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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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1.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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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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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中市交捷綜字第1010004026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臺中市政府交通局。 二、訂定依據: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臺中市臺中快捷巴士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自治條例」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府法制局網站(網址:http://www.legal.taichung.gov.tw/internet/main/index.aspx)之「臺中市法規資料庫」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報之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五、承辦單位:臺中市捷運工程處。 六、地址:臺中市西區民權路101號。 七、電話:04-22289111分機61604。 八、傳真:04-22295712。 九、電子郵件:scoot@taichun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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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臺中市臺中快捷巴士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自治條例草案總說明 為藉由興建快捷巴士系統,紓解及改善臺中都會區交通環境,均衡都會區之區域發展,以提昇市民生活品質,特設立「臺中快捷巴士股份有限公司」負責快捷巴士系統營運,提供市民舒適便捷之大眾運輸服務,增進公共福利為目的,特訂定「臺中市臺中快捷巴士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自治條例」。 本草案訂定重點如下: 一、明定臺中市設立臺中快捷巴士股份有限公司之目的。(草案第一條) 二、明定臺中快捷巴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之組成,其指派方式將另訂於公司章程。(草案第二條) 三、明定臺中快捷巴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之職權。(草案第三條) 四、明定臺中快捷巴士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執行事項。(草案第四條) 五、明定臺中快捷巴士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之任免。(草案第五條) 六、明定臺中快捷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相關人事規章之適用。(草案第六條) 七、明定臺中快捷巴士股份有限公司視業務需要,得設各處、室,其業務職掌另訂於公司章程。(草案第七條) 八、明定臺中快捷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得依業務需要遴聘顧問,襄助有關業務。(草案第八條) 九、明定臺中快捷巴士股份有限公司與臺中市政府之權責劃分,各款立法依據說明如下:(草案第九條) (一)第一款至第四款:比照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管理條例第十條訂定。 (二)第五款、第六款與第十款至第十二款:比照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訂定。 (三)第七款:比照大眾捷運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訂定。 (四)第八款:依據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訂定。 (五)第九款: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訂定。 十、明定本條例之施行日期。(草案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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