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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臺中市公立幼兒園辦理優先入園及招收不利條件幼兒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
10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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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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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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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授教幼字第10100476071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五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二、訂定依據: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三、「臺中市公立幼兒園辦理優先入園及招收不利條件幼兒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府法制局網站(網址:http://www.legal.taichung.gov.tw/internet/main/index.aspx)之「臺中市法規資料庫」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幼兒教育科。
(二)地址: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36號。
(三)電話:04-22289111分機54406
(四)傳真:04-25274559
(五)電子郵件:f22225@taichun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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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臺中市公立幼兒園辦理優先入園及招收不利條件幼兒辦法草案總說明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政府應提供幼兒優質、普及、平價及近便性之教保服務,對處於經濟、文化、身心、族群及區域等不利條件之幼兒,應優先提供其接受適當教保服務之機會。又同條第四項明定公立幼兒園應優先招收不利條件之幼兒,其招收優先順序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臺中市政府為具體照顧弱勢族群學齡前幼兒之受教權,並為臺中市各公立幼兒園辦理優先入園及招收不利條件幼兒有一致性規範,爰訂定「臺中市公立幼兒園辦理優先入園及招收不利條件幼兒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草案,將經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轉介輔導之危機家庭或機構安置之幼兒、身心障礙幼兒、低收入戶家庭之幼兒、中低收入戶家庭之幼兒、原住民族幼兒、特殊境遇家庭之幼兒、父或母一方為身心障礙人士之幼兒、父或母一方為大陸或外國籍或華裔之幼兒、雙胞胎或多胞胎幼兒、幼兒家庭有同胞兄弟姊妹三人以上者等十項,列為臺中市各公立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之資格。本辦法共計九條,其重點如下:
一、 本辦法訂定之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 本辦法主管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 本辦法適用之對象。(草案第三條)
四、 本辦法所稱不利條件幼兒之定義。(草案第四條)
五、 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之資格。(草案第五條)
六、 優先入園順序及證明文件。(草案第六條)
七、 登記人數競額超額入園方式。(草案第七條)
八、 招生宣導方式。(草案第八條)
九、 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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