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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
公告日期: |
10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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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1.03.30
~
101.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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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授教中字第1010053002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
公告事項: |
一、「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草案全文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府教育局網站(http://www.tc.edu.tw/)網頁。
二、訂定機關: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三、訂定依據:國民體育法第7條第2項規定。
四、「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草案。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六、承辦單位: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一)地址: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36號
(二)電話:04-22289111分機54202
(三)傳真:04-25274830
(四)電子郵件帳號:shiehsky9@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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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
使用管理辦法草案總說明
為加強改制後臺中市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開放之使用及管理,依
100年8月22日府授法規字第1000161971號令訂定發布「臺中市立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及管理辦法」,但學校反映部分條文不明
確,造成執行困擾,爰擬修正「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
使用及管理辦法」草案,其訂定重點如下:
一、 本辦法訂定之法規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 確立本辦法之主管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 訂定校園場地之定義、使用範圍。(草案第三條)
四、 訂定使用校園場地之限制。(草案第四條)
五、 申請使用許可之程序及廢止許可之情形。(草案第五條及第七條)
六、 校園場地之管理、長期使用時間與次數、開放時間、暫停開放、使用應遵行事項及費用。(草案第六條及第八條至第十二條)
七、 使用人使用後之回復原狀、損害賠償及其他責任。(草案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至第十六條)
八、 訂定減免收費之相關規定。(草案第十四條)
九、 訂定使用收入列帳應遵循之程序規定。(草案第十七條)
十、 依本辦法學校自訂場地開放管理規則。(草案第十八條)
十一、 訂定書表格式授權規定。(草案第十九條)
十二、 說明本辦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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