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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

公告日期: 101.03.30
預告日期: 101.03.30 ~ 101.04.10
發文字號: 府授教中字第1010053002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草案全文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府教育局網站(http://www.tc.edu.tw/)網頁。

二、訂定機關: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三、訂定依據:國民體育法第7條第2項規定。

四、「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草案。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六、承辦單位: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地址: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36

    ()電話:04-22289111分機54202

    ()傳真:04-25274830

    ()電子郵件帳號:shiehsky9@gmail.com

容:

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
 

使用管理辦法草案總說明

        為加強改制後臺中市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開放之使用及管理,依

    100822日府授法規字第1000161971號令訂定發布「臺中市立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及管理辦法」,但學校反映部分條文不明

    確,造成執行困擾,爰擬修正「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

    使用及管理辦法」草案,其訂定重點如下:

一、   本辦法訂定之法規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   確立本辦法之主管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   訂定校園場地之定義、使用範圍。(草案第三條)

四、   訂定使用校園場地之限制。(草案第四條)

五、   申請使用許可之程序及廢止許可之情形。(草案第五條及第七條)

六、   校園場地之管理、長期使用時間與次數、開放時間、暫停開放、使用應遵行事項及費用。(草案第六條及第八條至第十二條)

七、   使用人使用後之回復原狀、損害賠償及其他責任。(草案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至第十六條)  

八、   訂定減免收費之相關規定。(草案第十四條)

九、   訂定使用收入列帳應遵循之程序規定。(草案第十七條)

十、   依本辦法學校自訂場地開放管理規則。(草案第十八條)

十一、      訂定書表格式授權規定。(草案第十九條

十二、      說明本辦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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