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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臺中市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設置及運作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101.04.24
預告日期: 101.04.24 ~ 101.05.03
發文字號: 府授教幼字第1010068843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二、訂定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條第二項。

三、「臺中市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設置及運作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府法制局網站(網址:http://www.legal.taichung.gov.tw/internet/main/index.aspx)「臺中市法規資料庫」選項下。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幼兒教育科。

(二)地址: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36號。

(三)電話:04-22289111-54405。

(四)傳真:04-25274559。

(五)電子郵件:eafebeauty@tc.edu.tw。

 

容:

臺中市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設置及運作辦法(草案)總說明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公布,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依本法第四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為整合規劃、協調、諮詢及宣導幼兒教保服務,應召開諮詢會。前項諮詢會,其成員應包括主管機關代表、衛生主管機關代表、身心障礙團體代表、教保學者專家、教保團體代表、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及家長團體代表;其組織及會議等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爰為建立臺中市幼兒教保服務業務諮詢機制,訂定臺中市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設置及運作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全文共計條,其要點說明如下:

 

一、本辦法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之設置目的及任務。(草案第二條)

三、本會委員之組織、產生方式及人數。(草案第三條)

四、本會委員之任期及出缺繼任之遞補方式。(草案第四條)

五、本會開會時程、召集人未能出席會議時之主席產生方式及委員應親自出席之情形。(草案第五條)

六、本會會議之出席人數及表決方式。(草案第六條)

七、本會會議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草案第七條)

八、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草案第八條)

九、本會工作之專責人員。(草案第九條)

十、本辦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十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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