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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臺中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第四條」草案
公告日期: |
104.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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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4.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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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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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授文推字第1040025330號
公告 |
依據: |
臺中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辦理 |
公告事項: |
詳如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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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臺中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第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為辦理文化藝術財團法人(以下簡稱文化法人)之設立許可及監督事宜,前於一百年六月十五日以府授法規字第一OOO一一O三一二號令制定本自治條例,續於一百零二年九月二日以府授法規字第一O二O一六三一八八號令修正在案。
今因其他五都文化法人設立基金之現金總額,分別為臺北市五百萬元、新北市五百萬元、桃園市五百萬元、臺南市六百萬元及高雄市一千萬元,以本市一千五百萬元為最高;為符合實際現況所需,爰修正本自治條例第四條條文,降低文化法人設立基金之現金總額為五百萬元,以鼓勵民間團體投入本市文化藝術事業之推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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