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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臺中市施行細則」草案

公告日期: 104.02.06
預告日期: 104.02.06 ~ 104.02.28
發文字號: 府授財產字第10400130511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詳如電子檔

容:
臺中市政府前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授權規定,於一百年四月十二日以臺中市政府府授法規字第一○○○○六一六四四號令發布「臺中市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全文三十七條,並於一百零一年二月七日以府授法規字第一○一○○一九○六九號令修正「臺中市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條條文,名稱並修正為「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臺中市施行細則」。
嗣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分別於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二日及一百零二年四月三十日以總處組字第一○二○○二八三二○二號及一○二○○三二九八三二號函請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議會、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於二個月內參考範例訂定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如已依本條例訂定施行細則並依相關程序辦理者,得參考範例修正。
經檢視現行條文及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訂範例之差異,並檢討實務執行情形,鑑於交代條例內容涉及印信、案件、財物、存款、事務等移交事項,為期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規定辦理交代事宜能更趨完善,爰參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訂「(主管機關名稱)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參考範例)」辦理修正事宜, 本細則原條文計三十七條,本次刪除十五條、新增一條、修正二十二條;修正後條文合計二十三條,修正重點如下:

  •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訂範例,將本細則名稱修正為「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修正條文名稱)
  • 因公務人員交代案件涉及數機關業務主管權責,爰刪除原訂「臺中市政府財政局」為主管機關之條文。(修正條文第二條)
  • 因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主管或首長係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爰修正本細則適用範圍,並將機關分立裁併之交代併入。(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三十五條)
  • 為使處理程序更臻明確,爰參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訂範例修正後任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尚未結報即行卸任之處理程序。(修正條文第四條)
  • 為期簡潔明確,爰參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訂範例修正各級人員移交應造具清冊種類、份數、編造方式及報送程序之規範。(修正條文第五條至第九條、第二十六條至二十九條)
  • 因本條例業定明各級人員移交、接收及陳報核定之期限,爰修正各級人員應依本條例規定之期限辦理移交、接收及陳報,倘交接發生爭執、發覺遺漏或手續欠妥者,則依個案情形於本條例規定期限內處理完竣,不再另訂期限。(修正條文第十條、第十七條至第十八條)
  • 修正各級人員移交除依本條例第十六條指定代辦移交人員外,均應親自辦理及移交地點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 刪除或修正有逾越本條例及其他法令規範權責或本條例已定明處理方式、責任歸屬之相關條文。(修正條文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第十九條至二十二條、第三十一條)
  • 修正各級人員未移交或移交不清之處理程序及後續課責事宜。(修正條文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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