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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環境的改變,為降低經濟不景氣及物價飆漲對弱勢民眾的影響,更妥善照顧經濟弱勢、遭受急難或災害者,對其提供短期日常生活所需食物及物資援助,以建置完善的社會安全網,與避免食物浪費,達到資源妥善利用,有必要建構食物銀行發展的良好法規環境,以促進臺中市食物銀行健全發展。
鑒於食物銀行涉及委託公益團體成立實體食物銀行、食品衛生檢驗及農業局收購過剩農產品等諸多事項,與人民權益密切相關,惟食物銀行目前僅訂有具內部效力之相關計畫或行政規則為依據,實有必要提升法規位階為自治條例,爰制定「臺中市食物銀行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本自治條例共計十八條,其重點內容如次:
一、本自治條例立法目的。(第一條)
二、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第二條)
三、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第三條)
四、社會局可委託公益性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成立實體食物銀行。(第四條)
五、社會局應協助取得辦理實體食物銀行之空間及編列預算提供相關補助。(第五條)
六、本條例主要協助對象。(第六條)
七、應建立受助戶名冊及主動提供相關資訊。(第七條)
八、民間團體得自行辦理食物銀行。(第八條)
九、對於辦理食物銀行相關事項,有重要貢獻者,得予表揚。(第九條)
十、得將有餘物資提供其他從事相關公益活動的團體。(第十條)
十一、食物銀行申請管道。(第十一條)
十二、受贈之物資應妥善管理及運用且依法辦理勸募、抵稅。(第十二條)
十三、衛生局應採取適當方式,協助食物銀行辦理食品衛生之檢驗,以維護物資之衛生、安全及品質。(第十三條)
十四、食物銀行募集的物資得提供救災使用。(第十四條)
十五、學校得舉辦食物銀行日,教導學生珍惜資源,避免食物浪費。(第十五條)
十六、農業局得收購生產過剩之農產品提供食物銀行發放。(第十六條)
十七、經濟發展局得鼓勵及協助食品業者捐贈物資予食物銀行。(第十七條)
十八、本自治條例施行日期。(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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