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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制定「臺中市廍子水資源回收中心回饋自治條例」草案

公告日期: 104.04.15
預告日期: 104.04.15 ~ 104.05.05
發文字號: 中市水汙營字第10400211392號 公告
據: 臺中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如電子檔

容:
 

為處理臺中市之生活污水,故設置廍子水資源回收中心,主要負責廍子區段徵收區域之生活污水處理。考量生活污水處理過程涉及污水管線維修、處理設備運轉、物料清運等可能產生之環境問題,於營運期間編列經費回饋地方,爰擬具「臺中市廍子水資源回收中心回饋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草案,本自治條例草案全文計九條,其要點如下:

一、闡明本自治條例之立法目的。(草案第一條)

二、明定本自治條例主管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明定回饋金編列及計算方式。(草案第三條)

四、明定回饋金回饋範圍劃分及回饋金分配比例。(草案第四條)

五、明定回饋金分配之協商機制。 (草案第五條)

六、明定回饋金執行單位權責及預算編列方式。(草案第六條)

七、明定公所得建立回饋金動支及監督機制。(草案第七條)

八、明定回饋金運用事項。(草案第八條)

九、明定施行日期。(草案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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