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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制定「臺中市廍子水資源回收中心回饋自治條例」草案
公告日期: |
10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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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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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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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中市水汙營字第10400211392號
公告 |
依據: |
臺中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 |
公告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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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為處理臺中市之生活污水,故設置廍子水資源回收中心,主要負責廍子區段徵收區域之生活污水處理。考量生活污水處理過程涉及污水管線維修、處理設備運轉、物料清運等可能產生之環境問題,於營運期間編列經費回饋地方,爰擬具「臺中市廍子水資源回收中心回饋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草案,本自治條例草案全文計九條,其要點如下:
一、闡明本自治條例之立法目的。(草案第一條)
二、明定本自治條例主管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明定回饋金編列及計算方式。(草案第三條)
四、明定回饋金回饋範圍劃分及回饋金分配比例。(草案第四條)
五、明定回饋金分配之協商機制。 (草案第五條)
六、明定回饋金執行單位權責及預算編列方式。(草案第六條)
七、明定公所得建立回饋金動支及監督機制。(草案第七條)
八、明定回饋金運用事項。(草案第八條)
九、明定施行日期。(草案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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