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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尊重生命及保護動物,動物保護法已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公布施行,
並於一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通過新增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即收容動物經
公告12日無人認領養得安樂死處理之規定將於2年後停止適用。動保法第
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據直轄市、縣(市
)之人口、遊蕩犬貓數量,於各該直轄市、縣(市)規劃設置動物收容處
所,或委託民間機構、團體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收容及處理下
列動物:一、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其他機構及民眾捕捉之遊蕩動物
。二、飼主不擬繼續飼養之動物。三、主管機關依本法留置或沒入之動物
。四、危難中動物。」及第五項規定:「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提供服務時,得收取費用;其收費標準,由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爰依據上開動保法之授權規定,落實使用者付費
公平原則與本市流浪動物零安樂死政策之配套,加強飼主對飼養犬、貓應
有之終身責任觀念,使本市收費標準有所依循並符合法律規範,並參考高
雄市等其他縣市地方政府之犬、貓收容及處理收費標準,訂定臺中市犬貓
收容及處理收費標準草案計五條,其要點如下:
一、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第二條)
三、飼主不擬繼續養犬、貓之收費標準。(第三條)
四、危難救援犬、貓飼主認領之收費標準 (第四條)
五、施行日期。(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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