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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及辦理草案公聽會
公告日期: |
10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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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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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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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授都計字第1040094666號
公告 |
依據: |
臺中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10條第2項準用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 |
公告事項: |
如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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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經本府一百零三年二月六日公布並於一百零三年二月八日施行在案,執行以來地方陳情意見不斷並且屢遭問題,復依業務執行面之需要,參酌本府各局處記見,修正「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三條、第八條、第十八條、第十八條之一(增訂)、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之一(增訂)、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之一(增訂)及第四十六條附表一,其修正草案重點如下:
一、 增訂街廓定義;並刪除土地權利關係人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自擬細部計畫時之完整街廓定義,依新增之定義辦理。(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八條)
二、 增列住宅區限制使用之規模以單一層為單位。訂定資訊休閒業及健身休閒場所於住宅區之但書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三、 增列資訊休閒業及健身休閒場所得於住宅區設置之規定。(增訂條文第十八條之一)
四、 刪除得繼續原來之使用規定,統一於本條例第四十二條中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五、 增列工業發展有關設施之審查單位為工業主管機關及機車、汽車及機械修理業得作為定期檢驗及代檢設施及其附屬設施規定。刪除應另行申請核准規定,回歸工業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六、 比照第三十八條農業區之加油站允許作為汽車、機車定期檢驗及代檢設施之使用規定增訂相關條文。修訂總量管制規定,以各街廓為計算基準。(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七、 增列特種工業區之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審查單位為工業主管機關。刪除各款設施應另行申請核准規定,回歸工業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
八、 刪除開發許可委員會審查通過規定,回歸各都市計畫之風景區管制,另訂審查作業規定、管理維護及開發義務。(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
九、 比照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保護區規定,第一項所列各款設施,皆應另行針對使用面積、使用條件及有關管理維護事項作必要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
十、 比照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保護區規定,第一項所列各款設施,由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得排除保護區之禁止項目。(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
十一、 比照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農業區規定,面積零點三公頃以下之運動場及運動場館設施,其建蔽率得適用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之規定。增加加油(氣)站得做之附屬設施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
十二、 建築物不合使用分區規定含括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規定,增列文字以茲明確。(修正條文第四十二條)
十三、 增訂申請建築基地達一定規模者應提供一定比例樓地板作社會住宅使用者,得給予容積獎勵及其上限之規定。(增訂條文第四十八條之一)
十四、 增訂本府訂定都市設計等相關審議規範之法源。(修正條文第四十九條)
十五、 增訂應送都市設計審議或建造執照預審會議之案件,屋頂應設置綠能設施或設備之規定。(增訂條文第五十之一條)
本市都市計畫範圍並無劃設之寺廟保存區,故刪除該項目。(修正第四十六條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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