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二、訂定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11條第2項。
三、「臺中市立高級中等學校評鑑辦法」草案(含總說明、逐條說明)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府法制局網站(網址:http://www.legal.taichung.gov.tw/internet/
main/index.aspx)之「臺中市法規資料庫」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中等教育科。
(二)地址: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36號。
(三)聯絡人:鄭正通
(四)電話:04-22289111分機54205。
(五)傳真:04-25274830。
(六)電子郵件:jiferson@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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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二○○一三一一五一號令制定公布高級中等教育法,該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各該主管機關為促進高級中等學校均優質化發展,應定期辦理學校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協助學校調整及發展之參考;其評鑑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本府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品質,爰依前揭授權規定,訂定「臺中市立高級中等學校評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範各該學校之執行校務評鑑、專業群科評鑑、專案評鑑等相關事項,以為本府市立高級中等學校評鑑法規依據,俾資遵循,爰擬具共計十一條,其要點如下:
一、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適用本辦法之高級中等學校範圍。(草案第二條)
三、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辦理學校評鑑應組成評鑑 會,及有關評鑑會之組成、任務及任期事宜。(草案第三條)
四、本局得委託大學、學術團體或教育相關之專業評鑑機構辦理評鑑事宜,及規範受託評鑑單位應具備之條件。(草案第四條)
五、辦理學校評鑑之類別、項目及期程。(草案第五條)
六、辦理學校評鑑之基準。(草案第六條)
七、辦理評鑑之程序。(草案第七條)
八、辦理評鑑保密原則及迴避原則。(草案第八條)
九、本局得對受託評鑑機構,進行後設評鑑(草案第九條)
十、評鑑缺失之改善及評鑑結果之運用。(草案第十條)
十一、本辦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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