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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臺中市門牌編釘及門牌證明書收費標準」草案
公告日期: |
10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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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4.05.07
~
10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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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授民戶字第10401021471號
公告 |
依據: |
臺中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辦理 |
公告事項: |
如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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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按臺中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略以,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編釘、補換發門牌及核發門牌證明書,應收取規費,規費之收費標準,由民政局定之。爰依上開自治條例之授權規定,訂定本收費標準草案計七條,其要點如下:
一、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標準之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明訂規費收費數額。(草案第三條)
四、明訂免收規費項目。(草案第四條)
五、明訂規費應隨案繳納及溢繳、誤繳規費時得申請退還。(草案第五條)
六、明訂規費收受機關及解繳程序。(草案第六條)
七、明訂施行日期。(草案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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