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預告修正「臺中市娛樂稅徵收細則」第5條、第11條及第16條草案

公告日期: 104.05.07
預告日期: 104.05.07 ~ 104.05.25
發文字號: 府授稅消字第1040102618號 公告
據: 臺中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9條
公告事項:
如電子檔
容:

臺中市娛樂稅徵收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於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訂定發布,歷經九十七年五月六日修正,並於縣市合併後於一百年七月十四日重行訂定施行迄今。因應娛樂業者經營型態多樣化,為使娛樂活動是否屬經常舉辦,回歸依實際情形認定,舉辦臨時娛樂活動之代徵人有充裕時間辦理結算申報,招待券之比例限制能兼顧其他法律規定,核發期限更符實際等,爰修正本細則第五條、第十一條及第十六條,修正重點內容說明如下

一、刪除經常舉辦娛樂活動之定義。(刪除第五條第二項條文)

二、將臨時公演結算日由演、映結束後五日內,修正為演、映結束後十日內辦理結算。(修正第十一條條文)

三、增訂招待劵比例限制之除外規定及修正延長招待劵之核發期限。亦即依其他法令免費入場者,其招待券可免計入招待券比例限制內;並將核發期限由當月第三日核發,修正為當月十日前核發。(修正第十六條條文)

圖表附件:
發表建議區
無任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