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臺中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及第22條。
三、修正「臺中市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府網站(http://www.taichung.gov.tw)之「查詢服務」-「臺中市法規資料庫」-「草案預告」網頁及本府環境保護局網站(網址:http://www.epb.taichung.gov.tw)之「環保新聞」-「重要公告」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二)地址:臺中市西區民權路99號。
(三)電話:(04)22289111分機66225。
(四)傳真:(04)22291757。
(五)電子郵件:c0016@taichun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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