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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臺中市垃圾處理場所回饋地方自治條例」修正草案
公告日期: |
10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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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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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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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授環設字第1040141172號
公告 |
依據: |
臺中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準用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 |
公告事項: |
如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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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為敦親睦鄰考量納入臺中市掩埋場停止使用後仍作為垃圾轉運站、資源回收場或廚餘堆肥場使用者,編列回饋金,並為使用中掩埋場及營運中焚化廠鄰近居民權益,爰擬具「臺中市垃圾處理場所回饋地方自治條例」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本自治條例之納入掩埋場停止使用後仍作為垃圾轉運及廚餘回收、資源回收作業使用者(含進場道路及污水處理設施)編列回饋金及增列第十三條第二項增列掩埋作業使用中之垃圾衛生掩埋場及營運中之垃圾焚化廠,並依前項之規定以中華民國一百年度辦理支給回饋金額度核算者,得不受前項以三年為限規定之限制。(修正條文第五條、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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