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響應國際環保趨勢,為環境永續與發展低碳城市,於一〇三年五月九日公布實施「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以臺中市作為打造中臺灣低碳生活圈的表率。由於氣候變遷影響層面廣泛,近年來國際城市除致力於減緩氣候變遷發展的速度,同時亦積極規劃因應氣候變遷衝擊之調適,使城市具備氣候變遷災害應變及復原的能力,亦即韌性城市之意涵;為使本市發展低碳韌性城市,故辦理本次修法作業。本次共計修正法規名稱、修正18條條文(第1、2、3、4、5、9、19、28、29、32、35、36、37、39、40、41、47、51條)、增加7條條文(第27之1、35之1、35之2、35之3、35之4、38之1、51之1條),全文共計八章、六十條,其草案重點如下:
一、 立法目的、名詞解釋、主管機關、低碳城市推動委員會及為因應本自治條例之查核工作,授予各機關查核人員進行查核之權力。(第一條至第五條)
二、 辦理低碳環境教育。(第六條至第九條)
三、 宣導及推廣低碳認證、節約能源、綠色消費等措施。(第十條至第十三條)
四、 辦理紙錢減量及集中燃燒、每週一日蔬食、綠色採購等規定。(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
五、 資源回收桶設置規定。(第十七條)
六、 禁止使用保麗龍及其他經公告污染性材質容器之規定。(第十八條)
七、 本府機關應推動電子化流程,打造智慧城市。(第十九條)
八、 本府應鼓勵綠色產業深耕、發展及補助。(第二十條)
九、 為推廣市管公有房舍建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有關標租相關作業規定之訂定。(第二十一條)
十、 大量使用能源之用戶,應設置一定比例之太陽光電系統之規定。(第二十二條)
十一、 禁止使用白熾燈。(第二十三條)
十二、 對本府公告指定之一定規模大型溫室氣體排放源及區域,應執行排放量管理與減量及訂定自主管理計畫之規定。(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
十三、 低碳觀光旅遊之獎助規定。(第二十七條)
十四、 為節約能源得成立節能輔導團提供節能技術諮詢服務規定。(第二十七條之一)
十五、 明訂得公告特定區域或時段僅准以低碳車輛、綠色運輸、特殊情形外或限制高污染車輛。(第二十八條)
十六、 公告指定區域禁止行駛二行程機車之規定。(第二十九條)
十七、 電動車及低碳交通運輸之推廣及補助規定。(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四條)
十八、 城市規劃或開發階段,應導入理念。(第三十五條)
十九、 研提氣候調適策略及方案,並辦理相關研究及調查。(第三十五條之一)
二十、 定期檢討都市計畫及土地使用分區之適切性,並將脆弱度等(第三十五條之二)
二十一、 本府應配合總合治水對策強化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基地保水及透水措施之建置。(第三十五條之三)
二十二、 本府應強化抗災功能,定期檢討既有維生基礎設施之設計標準及備援、復原計畫。(第三十五條之四)
二十三、 本市區域計畫及都市計畫應配合低碳城市理念,妥適規劃。(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七條)
二十四、 智慧建築納入規範。(第三十八條)
二十五、 建築物新建工程階段,應導入理念。(第三十八條之一)
二十六、 本府各業務機關檢討各項審議原則或準則。(第三十九條)
二十七、 舊市區活化原則(第四十條)
二十八、 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建築物應具備「綠建築標章」之規定。(第四十一條)
二十九、 資源回收專區設置規定。(第四十二條)
三十、 推動本市低碳社區規劃、營造。(第四十三條)
三十一、 公告溼地之保育及維護。(第四十四條)
三十二、 違反第五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一、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規定之處罰。(第四十五條至第五十一條之一)
三十三、 違反第四十五條至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一條之一之負責人、管理人或代表人,應接受環境教育講習。(第五十二條)
三十四、 施行日期。(第五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