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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臺中市特殊結構建築物委託審查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
10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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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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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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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授都建字第10000246321號
公告 |
依據: |
比照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及臺中市法規及本府100年1月26日府授法規字第1000014140號函。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二、訂定依據:詳如各草案第一條。 三、訂定草案總說明、逐條說明已登載於以下網站,敬請自行下載參考: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載明姓名、地址、聯絡電話、建議內容及理由向本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二)地址:403台中市民權路99號。 (三)聯絡人:建造管理科 黃金安。 (五)電話:(04)2229-0082 (六)傳真:(04)2220-1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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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按依建築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對於特殊結構或設備之建築物審查工程圖樣或說明書,得委託具有該項學識或經驗之專家或機關、團體為之。準此,臺中縣、市合併改制前,臺中縣訂有「臺中縣特殊結構物委託審查要點」,臺中市訂有「臺中市特殊結構建築物委託審查辦法」,資為規範依據。茲因縣市合併改制,法規整併,經檢討仍有續行規制之必要,爰以上開法規為基礎,惟查兩項法規針對應送結構外審建物規模,及委託審查單位之規定內容架構,雖大致相同,但臺中縣另規定審查費用計費方式及審查單位依序輪流審查部分與臺中市現行規定不同,因審查費用係向審查單位(非本府)繳交,為避免公定費用過高或不符各單位審查運作成本等因素,建議審查費用,宜由審查單位自行訂定為宜;是本上述考量,擬訂臺中市特殊結構建築物委託審查辦法。 本辦法,規範要點如下: 一、 明定主管機關。(第二條) 二、 應委託審查之建築物。(第三條) 三、 得受委託審查之機關、團體。(第四條) 四、 起造人自行委託審查。(第五條) 五、 受理委託審查案件辦理方式、簽章。(第六條、第七條) 六、 審查結果之通知。(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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