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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臺中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
10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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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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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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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授都建字第10000246321號
公告 |
依據: |
比照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及臺中市法規及本府100年1月26日府授法規字第1000014140號函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二、訂定依據:詳如各草案第一條。 三、訂定草案總說明、逐條說明已登載於以下網站,敬請自行下載參考: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載明姓名、地址、聯絡電話、建議內容及理由向本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二)地址:403台中市民權路99號。 (三)聯絡人:建造管理科 黃金安。 (五)電話:(04)2229-0082 (六)傳真:(04)2220-1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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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臺中縣、市政府現行別訂有「臺中縣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辦法」,及「臺中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辦法」據以辦理轄區內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管理。為因應臺中縣、市合併改制計畫,爰整併臺中縣、市現行規定,訂定「臺中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辦法」。 本辦法計八條,其重點內如次: 一、 明定法源依據及立法意旨(草案第一條)。 二、 明定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定義(草案第二條)。 三、 明定適用對象(草案第三條)。 四、 明定拆除重建(草案第五條)。 五、 明定補強或防蝕處理(草案第六條)。 六、 明定優惠規定(草案第七條)。 七、 明定明定本辦法生效規定(草案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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