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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 臺中市獎勵投資興建公共設施辦法 (草案)
公告日期: |
10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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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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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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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授都建字第10000246321號
公告 |
依據: |
比照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及臺中市法規及本府100年1月26日府授法規字第1000014140號函。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二、訂定依據:詳如各草案第一條。 三、訂定草案總說明、逐條說明已登載於以下網站,敬請自行下載參考: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載明姓名、地址、聯絡電話、建議內容及理由向本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二)地址:403台中市民權路99號。 (三)聯絡人:建造管理科 黃金安。 (五)電話:(04)2229-0082 (六)傳真:(04)2220-1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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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本辦法係為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公共設施,爰參照「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高雄市獎勵投資興建公共設施辦法」等條文內容,並因應未來本市實際執行情形據以研訂。 本辦法共計十七條,立法重點如下: 一、 本辦法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 依本辦法執行審查單位及依據。(草案第二條) 三、 明定可申請獎勵投資興建之公共設施項目及得以適用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辦法。(草案第三條-第四條) 四、 明定依本辦法申請投資興建公共設施應備齊之審查資料、應檢具書件及審查流程。(草案第五條-第六條) 五、 明定二人以上申請同一公共設施投資之選擇評估。(草案第七條) 六、 明定獎勵條件公共設施聯外道路優先興修事宜。(草案第八條) 七、 明定獎勵投資興辦公共設施申請人於申辦後簽約、保證金、契約書應載明事項及撤銷原核准之條件情事等事項。。(草案第九條-第十一條) 八、 明定辦理獎勵投資興建公共設施用地地上物拆遷、補償相關事宜。(草案第十二條) 九、 明定依本辦法申辦後之公共設施經營權禁止移轉、原核准附屬設施之移轉彈性以及受本府監督及接管相關事項。(草案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十、 明定依本辦法興辦之公共設施收費暨整體開發事宜。(草案第十五條) 十一、 明定法律不溯及既往之規定。(草案第十六條) 十二、 明定實施日期。(草案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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