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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臺中市違章建築拆到不堪使用之尺度認定標準(草案)
公告日期: |
10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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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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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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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授都建字第10000246321號
公告 |
依據: |
比照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及臺中市法規及本府100年1月26日府授法規字第1000014140號函。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二、訂定依據:詳如各草案第一條。 三、訂定草案總說明、逐條說明已登載於以下網站,敬請自行下載參考: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載明姓名、地址、聯絡電話、建議內容及理由向本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二)地址:403台中市民權路99號。 (三)聯絡人:建造管理科 黃金安。 (五)電話:(04)2229-0082 (六)傳真:(04)2220-1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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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臺中縣(市)政府現行分別訂有「臺中縣違章建築拆除達不堪使用尺度認定標準」及「臺中市違章建築拆到不堪使用之尺度認定基準」,據以辦理違章建築拆到不堪使用之尺度認定標準。依據內政部98年9月1日台內民字第0980162925號令發佈「臺中縣(市)合併改制計畫」,自99年12月25日起臺中縣(市)合併改制為「臺中市」。為因應臺中縣(市)合併改制計畫,爰整併臺中縣(市)政府現行規定,修訂沿用合併後「臺中市違章建築拆到不堪使用之尺度認定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本標準共計七條,其立法重點如下: 一、立法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明定本標準之主管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明定本標準拆到不堪使用之尺度規定。(草案第三條) 四、明定未符合拆到不堪使用尺度規定得免再執行之例外規定。(草案第四、五條) 五、明定應全部拆除情形。(草案第六條) 六、實施日期。(草案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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