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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臺中市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經費補助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
10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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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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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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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授都建字第10000246321號
公告 |
依據: |
比照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及臺中市法規及本府100年1月26日府授法規字第1000014140號函。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二、訂定依據:詳如各草案第一條。 三、訂定草案總說明、逐條說明已登載於以下網站,敬請自行下載參考: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載明姓名、地址、聯絡電話、建議內容及理由向本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二)地址:403台中市民權路99號。 (三)聯絡人:建造管理科 黃金安。 (五)電話:(04)2229-0082 (六)傳真:(04)2220-1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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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一)制定說明 目前因臺中市對於都市更新事業推動無相關之補助辦法,對於以重建方式執行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者,所需提供之誘因相對不足。為推動臺中市發展都市更新事業,故除了制定臺中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實施辦法外,亦針對採重建方式辦理都市更新事業者,擬定「臺中市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經費補助辦法」,用以獎勵推動都市更新事業。其經費來源為依照「臺中市都市更新及都市發展建設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之臺中市都市更新及都市發展建設基金中提撥(詳參第七點)。 (二)制定內容 1.補助範圍 本辦法之補助範圍依照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就主管機關劃定之更新單元,或依所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舉辦公聽會,擬具事業概要」之擬具都市更新事業概要者,予以獎勵。 另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一條「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促進其土地再開發利用或改善居住環境,得依主管機關所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之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者,經核准後亦予以獎勵。 2.重複申請者 為避免重複領取獎勵金補助,致使浪費公帑,已接受相關機關(構)補助者,補助金額應予扣除,同一更新地區或更新單元申請之補助,各款核准補助項目以一次為限(詳參第五條)。 3.申請限制 建議為促進臺中市都市更新事業,補助之項目及經費,應以辦理推動更新相關之行政費用及規劃設計費用為限(詳參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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