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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臺中市都市設計審議費及都市計畫區開發許可審查費徵收標準(草案)
公告日期: |
10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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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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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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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授都建字第10000246321號
公告 |
依據: |
比照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及臺中市法規及本府100年1月26日府授法規字第1000014140號函。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二、訂定依據:詳如各草案第一條。 三、訂定草案總說明、逐條說明已登載於以下網站,敬請自行下載參考: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載明姓名、地址、聯絡電話、建議內容及理由向本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二)地址:403台中市民權路99號。 (三)聯絡人:建造管理科 黃金安。 (五)電話:(04)2229-0082 (六)傳真:(04)2220-1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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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本府依據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細則第三十條、第四十六條分別辦理風景區開發許可審議、都市設計審議業務,並交由本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辦理審查作業。是以本府依據職權或法令規定執行政務,為特定申請對象之權益辦理相關事項,依據使用者、受益者付費原則,應徵收審查費。本辦法計六點,其重點內容如次: 一、 明定立法目的。(第一條) 二、 明定審查費之徵收標準。(第二條) 三、 明定有關審查費退費或保留規定。(第三條) 四、 明定審查費之繳納、徵收、支用及編列、監督方式。(第四、五條) 五、 明定施行日期。(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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