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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臺中市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補助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
10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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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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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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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授都建字第10000246321號
公告 |
依據: |
比照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及臺中市法規及本府100年1月26日府授法規字第1000014140號函。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二、訂定依據:詳如各草案第一條。 三、訂定草案總說明、逐條說明已登載於以下網站,敬請自行下載參考: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載明姓名、地址、聯絡電話、建議內容及理由向本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二)地址:403台中市民權路99號。 (三)聯絡人:建造管理科 黃金安。 (五)電話:(04)2229-0082 (六)傳真:(04)2220-1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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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業於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四三一六號令公布全文五十二條,並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八九○○一○四四三○號令修正第二條條文及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二00二四三九一一號令修正。臺中市政府為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並鼓勵既有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特訂定本辦法;本辦法業經臺中市政府95年6月5日府法規字第0950104295號令公布。現為因應臺中縣、市合併,辦理修正以便於合併後之執行。本辦法全文計七條,其重點如下: 一、 本辦法訂定之目的。(第一條) 二、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及執行單位。(第二條) 三、 本辦法之適用範圍。(第三條) 四、 本辦法申請補助之方式及應備文件。(第四條) 五、 本辦法之補助標準。(第五條) 六、 本辦法補助之其它規定。(第六條) 七、 本辦法之補助得由本府視預算編列情形辦理。(第七條) 八、 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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