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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臺中市政府核發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規費收費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
10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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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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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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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授都建字第10000246321號
公告 |
依據: |
比照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及臺中市法規及本府100年1月26日府授法規字第1000014140號函。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二、訂定依據:詳如各草案第一條。 三、訂定草案總說明、逐條說明已登載於以下網站,敬請自行下載參考: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載明姓名、地址、聯絡電話、建議內容及理由向本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二)地址:403台中市民權路99號。 (三)聯絡人:建造管理科 黃金安。 (五)電話:(04)2229-0082 (六)傳真:(04)2220-1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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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一、 本標準配合本市行政組織整併及土地使用管制作業之實際需要予以研訂。 二、依「地方制度法」第18 條明訂都市計畫為直轄市自治事項,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為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核發之使用分區證明文件,「規費法」第7 條明訂機關為特定對象之權益核發證明書,應徵收行政規費;本市於臺中縣市合併前因幅員廣闊,為方便民眾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之申請核發業務均委由各鄉鎮市公所辦理,相關收費標準及核發方式,均由各公所自行訂定,收取之規費亦由各核發機關納入預算支用。 三、目前各核發機關核發方式及收費標準不一,有訂定統一之核發方式及收費標準必要,民國99年4月30日經臺中縣市召開都市發展工作分組第5次會議案由三決議略為:「核發分區證明業務…由鄉鎮市公所改制後之區公所續為辦理,並請研議『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修訂納入委託區公所辦理之授權法源」,以資便民;另於民國99年6月11日經臺中縣市召開都市發展工作分組第6次會議提案5決議制訂「臺中市政府核發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規費收費辦法」,以及收費標準統一依臺中市政府現有執行收費標準「以每1筆地號收取規費新台幣20元」為核算標準,以為未來執行之依據。 茲將本標準條文共計11條,制定重點臚列如下: 一、揭示本標準之立法意旨(第一條)。 二、明定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第二條)。 三、明定臺中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之定義(第三條) 四、明定證明書之核發,得委託區公所辦理之(第四條)。 五、明定申請方式、規費繳納及應檢附之文件(第五條)。 六、明定每一申請案之規費徵收標準及土地筆數限制(第六條)。 七、明定核發證明書之依據(第七條)。 八、明定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之有效期限與失效條件(第八條)。 九、授權主管機關制定書表格式及作業方式(第九條)。 十、明定本標準施行日期(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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