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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臺中市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許可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
10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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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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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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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授都建字第10000246321號
公告 |
依據: |
比照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及臺中市法規及本府100年1月26日府授法規字第1000014140號函。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二、訂定依據:詳如各草案第一條。 三、訂定草案總說明、逐條說明已登載於以下網站,敬請自行下載參考: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載明姓名、地址、聯絡電話、建議內容及理由向本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二)地址:403台中市民權路99號。 (三)聯絡人:建造管理科 黃金安。 (五)電話:(04)2229-0082 (六)傳真:(04)2220-1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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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本辦法係依據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訂定,基於水、電為維護公共衛生及民生必需品,違章建築亦另訂有相關處理規定,爰訂定「臺中市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許可辦法」;另因應臺中縣、市合併改制計畫,爰整併臺中縣、市現行規定。 本辦法全文計七條,其重點如下: 一、明定授權訂定本辦法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明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明定得依本辦法申請接用水電之建築物條件。(草案第三條) 四、明定接用水電許可文件不得作為合法建築物之證明。(草案第四條) 五、明定依本辦法申請接用水電許可應檢附之文件。(草案第五條) 六、明定依本辦法受理及核發申請接用水電許可之權責。(草案第六條) 七、明定得撤銷接用水電許可之情形。(草案第七條) 八、明定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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