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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證規費收費標準(草案)

公告日期: 100.02.11
預告日期: 100.02.21 ~ 100.02.28
發文字號: 府授都建字第10000246321號 公告
據: 比照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及臺中市法規及本府100年1月26日府授法規字第1000014140號函。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二、訂定依據:詳如各草案第一條。
三、訂定草案總說明、逐條說明已登載於以下網站,敬請自行下載參考:
(一)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網址:http://www.ud.taichung.gov.tw/)--公告資訊區網頁。
(二)本府法制局網站(網址:http://www.legal.taichung.gov.tw)-臺中市法規資料庫-草案預告區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載明姓名、地址、聯絡電話、建議內容及理由向本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二)地址:403台中市民權路99號。
(三)聯絡人:建造管理科 黃金安。
(四)電子信箱:hga@taichung.gov.tw
(五)電話:(04)2229-0082
(六)傳真:(04)2220-1364
容:
     立法精神是在審議廣告物對環境景觀衝擊、檢視其結構安全。
臺中市政府現行訂有「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證規費收費標準」,據以為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證規費收費之標準。依據內政部98年9月1日台內民字第0980162925號令發布「臺中縣(市)合併改制計畫」,自99年12月25日起臺中縣(市)合併改制為「臺中市」。為因應臺中縣(市)合併改制計畫,爰修訂臺中市政府現行規定,依規費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訂定合併後「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證規費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
本標準計5條,其重點內容如次:
一、名稱:定為「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證規費收費標準」。
二、本標準之法源依據。(草案第1條)
三、本標準之主管機關。(草案第2條)
四、規費繳納標準。(草案第3條)
五、應繳納規費之時間。(草案第4條)
六、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草案第5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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