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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臺中市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
10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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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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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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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授都建字第10000246321號
公告 |
依據: |
比照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及臺中市法規及本府100年1月26日府授法規字第1000014140號函。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二、訂定依據:詳如各草案第一條。 三、訂定草案總說明、逐條說明已登載於以下網站,敬請自行下載參考: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載明姓名、地址、聯絡電話、建議內容及理由向本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二)地址:403台中市民權路99號。 (三)聯絡人:建造管理科 黃金安。 (五)電話:(04)2229-0082 (六)傳真:(04)2220-1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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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本辦法係依據「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定訂定。為加強辦理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費用,並推廣無障礙設備與設施之教育宣導、獎勵、研究發展等相關活動之費用。 本辦法之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為審議本基金之運用計畫、管理預算、決算並考核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及其他有關事項。爰擬具「臺中市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草案,其主要內容如下: 本辦法計十一條,其立法重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辦法設置基金管理委員會之法源。(第二條) 三、本會組成團體與成員。(第三條) 四、本會組成與兼派規定。(第四條) 五、本會任務。(第五條) 六、本會開會時程及主委召集與指派相關事宜。(第六條) 七、本會委員出席比例與開會決議事宜。(第七條) 八、本會委員任期規定。(第八條) 九、本會委員及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府外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兼職交通費。(第九條)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基金專戶下支應。(第十條) 十一、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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