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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100.02.11
預告日期: 100.02.21 ~ 100.02.28
發文字號: 府授都建字第10000246321號 公告
據: 比照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及臺中市法規及本府100年1月26日府授法規字第1000014140號函。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二、訂定依據:詳如各草案第一條。
三、訂定草案總說明、逐條說明已登載於以下網站,敬請自行下載參考:
(一)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網址:http://www.ud.taichung.gov.tw/)--公告資訊區網頁。
(二)本府法制局網站(網址:http://www.legal.taichung.gov.tw)-臺中市法規資料庫-草案預告區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載明姓名、地址、聯絡電話、建議內容及理由向本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二)地址:403台中市民權路99號。
(三)聯絡人:建造管理科 黃金安。
(四)電子信箱:hga@taichung.gov.tw
(五)電話:(04)2229-0082
(六)傳真:(04)2220-1364
容:

  臺中縣(市)政府現行分別訂有「臺中縣招牌廣告物及樹立廣告物管理細則」及「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據以辦理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為規範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及依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本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本辦法計七點,其重點內容如次:
一、名稱:定為「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
二、本辦法之訂定法令依據。(草案第一條)
三、本辦法之主管機關及主辦單位。。(草案第二條)
四、正面式招牌廣告之規範。(草案第三條)
五、側懸式招牌廣告之規範。(草案第四條)
六、騎樓招牌廣告之規範。(草案第五條)
七、設置於地面之樹立廣告規範。(草案第六條)
八、設置於屋頂之樹立廣告規範。(草案第七條)
九、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內容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草案第八條)
十、材質應注意安全及外架照明之規範。(草案第九條)
十一、 不得在住宅區三樓以上或高度超過十公尺者使用閃爍式燈光。(草案第十條)
十二、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許可審查程序。(草案第十一條)
十三、 申請設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圖說審查,應備文件。(草案第十二條)
十四、 申請設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竣工查驗,應備文件。(草案第十三條)
十五、 應申辦雜項執照者,得併同建造執照辦理。(草案第十四條)
十六、 廣告物內容變更之程序及應備文件。(草案第十五條)
十七、 廣告物期限展延之程序及應備文件。(草案第十六條)
十八、 標準圖樣得簡化程序之規定。(草案第十七條)
十九、 取得許可應標示許可證核准日期及字號。(草案第十八條)
二十、書表格式。(草案第十九條)
二十一、 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二十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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