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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臺中市辦理都市更新拆遷補償及獎勵金發放作業自治條例(草案)
公告日期: |
10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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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0.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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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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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授都建字第10000242041號
公告 |
依據: |
比照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及臺中市法規及本府100年1月26日府授法規字第1000014140號函。 |
公告事項: |
一、制定機關: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二、制定依據:詳如各草案第一條。 三、制定草案總說明、逐條說明已登載於以下網站,敬請自行下載參考: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載明姓名、地址、聯絡電話、建議內容及理由向本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二)地址:403台中市民權路99號。 (三)聯絡人:建造管理科 黃金安。 (五)電話:(04)2229-0082 (六)傳真:(04)2220-1364 五、公聽會時間: (一)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臺中市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繳納代金及管理使用自治條例、臺中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100年2月23日(星期三)下午二時正。 (二)臺中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臺中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臺中市辦理都市更新拆遷補助及獎勵金發放作業自治條例:100年2月25日(星期五)下午二時正。 六、公聽會地點:臺中市政府州廳中正廳(臺中市民權路99號2樓)。 七、公聽會程序:如附程序表(一)、程序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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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一、制定說明 依據「臺中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三條規定:「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建築及其他土地改良物之拆遷補償、補助及獎勵,準用『臺中市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及其相關規定』。都市更新建設事業准由私人或團體辦理時,其建築及其他土地改良物之拆遷補償、補助及獎勵,不得低於前項標準。」。 依據內政部99年5月17日內授營更字第0990803894號函說明二項「查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略以:「因權利變換而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應補償其價值或建築物之殘餘價值,其補償金額由實施者查定之」,業明定因權利變換而拆除或遷移之建築物,應以實施者查定之殘餘價值補償之。有關部分地方政府所訂自治法規,對於建築物之補償有準用或不得低(高)於公共工程、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等對於合法建築物拆遷補償標準,係以重建價格計算之規定,與上開以殘餘價值補償之規定不符,因涉關權利變換關係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應請自行檢視相關自治法規是否有違背之處,並請儘速配合檢討修正,避免後續執行爭議。」 綜上擬參考「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及「臺中市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及其相關規定」制定「臺中市辦理都市更新拆遷補償及獎勵金發放作業自治條例」,作為未來辦理都市更新拆遷補償的依據。 二、內容說明 (一)法令依據 本自治條例訂定依據為「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99年4月30日內政部營建署召開之「研商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第2項因權利變換而拆除或遷移之建築物有關殘餘價值補償標準執行疑義案會議紀錄」及內政部99年5月17日內授營更字第0990803894號函制定之(詳參第二條)。 (二)補償費及獎勵金項目、定義及發放原則 本自治條例補償費及獎勵金發放項目,包括土地改良物拆遷補償費、土地改良物自動拆遷獎勵金、動力及機具設備遷移費、動力及機具設備自動拆遷獎勵金、營業損失補償費、營業損失補助費、人口遷移補助費等七項並說明其發放原則(詳參第三條)。 (三)獎勵金及補助費發放需檢附證明文件 申請者應檢附自動拆除後之照片、斷水、斷電及斷瓦斯之相關證明後,始得發給獎勵金及補助費(詳參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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