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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臺中市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

公告日期: 100.02.24
預告日期: 100.03.09 ~ 100.03.21
發文字號: 府授稅消字第1000030417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臺中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三十七條。
三、「臺中市使用牌照稅法徵收細則」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府法制局網站(網址:http://www.legal.taichung.gov.tw)-臺中市法規資料庫-草案預告區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載明姓名、地址、聯絡電話、建議內容及理由向本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二)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2段99號。
(三)電話:(04)2258-5000。
(四)傳真:(04)2251-6968。
(五)電子信箱:100108@tax.taichung.gov.tw。
容:
使用牌照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法分別擬訂,送財政部備案。」準此,改制前臺中市、縣均各自訂有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茲因合併改制,有必要整併新訂法規,爰統合整併原規定內容,擬訂臺中市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草案。本細則草案,要點如下:
一、地方稅務局主管使用牌照稅之徵收,並得依法委託他機關為之。(草案第二條)
二、船舶免徵。(草案第四條)
三、各類車輛稅額及領用臨時牌照稅車輛之應納稅額。(草案第五條)
四、使用牌照稅徵起時間。(草案第六條)
五、繳款書之發送。(草案第七條)
六、請領或換發相關牌照時,稅捐、罰鍰優先繳納。(草案第八條)
七、不擬使用或無法使用時應辦理事項。(草案第九條)
八、交通主管機關逕行註銷車籍之車輛課稅。(草案第十一條)
九、免徵使用牌照稅之申請。(草案第十二條)
十、車籍異動之通報。(草案第十三條)
十一、違反相關規定之處罰。(草案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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