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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臺中市房屋稅徵收細則」草案。

公告日期: 100.02.23
預告日期: 100.03.09 ~ 100.03.22
發文字號: 府授稅財字第1000030443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臺中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房屋稅條例第二十四條。
三、訂定草案總說明、逐條說明已登載於本府法制局網站(網址:http://www.legal.taichung.gov.tw)-臺中市法規資料庫-草案預告區網頁,敬請自行下載參考。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載明姓名、地址、聯絡電話、建議內容及理由向本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二)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2段99號。
(三)電話:(04)2258-5000
(四)傳真:(04)22516928
(五)電子郵件:100104@tax.taichung.gov.tw
容:
按房屋稅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房屋稅徵收細則,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本條例分別擬訂,報財政部備案。」準此,臺中縣、市合併改制前均訂有房屋稅徵收細則;茲因合併改制,法規整併新訂之必要,爰以改制前臺中縣、市房屋稅徵收細則為基礎,重新制定臺中市房屋稅徵收細則。
本徵收細則重點如下:
一、明定授權訂定本細則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明定主管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界定房屋所有人。(草案第三條)
四、界定合法登記之工廠。(草案第四條)
五、房屋空置不為使用之課徵及稅率。(草案第五條)
六、申報日期之起算標準。(草案第六條)
七、明定稽徵機關應通知納稅義務人核定情形。(草案第七條)
八、明定本條例實施前,已設立房屋稅籍者,免再申報。(草案第八條)
九、申請重新核計房屋現值之程序。(草案第九條)
十、房屋標準價格之認定程序。(草案第十條)
十一、房屋遇有重大災變時主動調查減免稅捐。(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房屋變更使用之稅率變更、移轉後稅捐主體之變更。(草案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十三、欠稅概念之界定。(草案第十四條)
十四、明定開徵日期之訂定機關。(草案第十五條)
十五、明定申報書表之訂定機關。(草案第十六條)
十六、明定本細則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七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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