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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臺中市娛樂稅徵收細則」。

公告日期: 100.02.24
預告日期: 100.03.09 ~ 100.03.21
發文字號: 府授稅消字第1000030577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臺中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娛樂稅法第十七條。
三、「臺中市娛樂稅徵收細則」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府法制局網站(網址:http://www.legal.taichung.gov.tw)-臺中市法規資料庫-草案預告區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載明姓名、地址、聯絡電話、建議內容及理由向本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二)地址:40758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2段99號。
 (三)電話:(04)2258-5000。
 (四)傳真:(04)2251-6968。
 (五)電子信箱:100107@tax.taichung.gov.tw。
容:
按娛樂稅法第十七條規定:「娛樂稅徵收細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本法擬訂,送財政部核備。」準此,改制前臺中縣、臺中市均分別訂有徵收細則,茲因配合縣市合併改制,爰予以整併新訂臺中市娛樂稅徵收細則草案。本徵收細則草案,大體上,承襲原規定,僅作部分文字修正以及主管機關,其要點如下:
一、明定主管機關。(草案第二條)
二、娛樂稅代徵人之界定。(草案第三條)
三、相關娛樂行為之界定。(草案第四條)
四、經常舉辦娛樂活動之機關、學校、團體等之代徵。(草案第五條)
五、代徵人之義務。(草案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六、地方稅務局之查定。(草案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七、申請免徵娛樂稅之舉辦人之賠繳義務。(草案第十四條)
八、實施自動報繳娛樂業之義務。(草案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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