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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
100.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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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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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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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授教體字第1000050654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五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二、訂定依據:依高級中學法第六條之三、國民教育法第五條之一及幼稚教育法第十七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三、「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教育局網站(網址:http://www.tc.edu.tw/)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二)地址: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36號。 (三)電話:(04)22289111。 (四)傳真:(04)25260640。 (五)電子郵件:c4201@taichun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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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臺中市高級中學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平安保險辦法」業於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府法規字第○九三○一五八九九七二號令發布全文十四條,並於九十八年二月二十日府法規字第○九八○○二六二二號令修正附表。為因應縣市合併需求,特訂定本法規修正。本辦法全文計十五條,其重點如下: ㄧ、依據教育部九十八年十月二日台參字第○九八○一六二七六八F號函示修正名稱為「臺中市高級中學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 二、本辦法之補助對象增列私立及國立高中職學生,並將國立高中職改制為市立高中職。 三、由本府全額補助對象增列原臺中縣「就讀於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所規定之高山地區第三、第四級學校或山地偏遠地區學校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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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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