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臺中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英
公發布日(Date): 100.10.04
法規內文(Content): 第一條  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為加強管制爆竹煙火施放,維護人民生
   命財產,確保公共安全及安寧,特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以下簡稱
   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市爆竹煙火之施放,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自治條例規定
   辦理。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四條  火車站、捷運車站、碼頭等基地內、生態保育及其他經本局公
   告之區域禁止施放爆竹煙火。但經本局專案許可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  每日零時至六時不得施放火藥作用後會產生飛行、升空等現象
   之爆竹煙火。但年節或民俗節慶等日期經本局專案許可者,不在此
   限。 

第六條  施放爆竹煙火應依其產品使用說明為之。

第七條  申請第四條及第五條專案許可者,應於施放五日前,檢具施放
   爆竹煙火目的、時間、地點、數量、種類、施放人員及安全防護措
   施等文件資料,向本局提出申請,並發給許可文件後,始得為之。

第八條  違反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者,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處罰。

第九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圖表附件(Attach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