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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9:4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攤販管理輔導自治條例(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1 月 2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10228803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經濟發展類/自治條例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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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臺中市為加強攤販輔導與管理,維護市容、交通、衛生及商業秩序,特制
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本府經濟發展處
為主辦單位,協辦單位(機關)及其權責如下:
一、都市發展處:攤販設置是否符合都市計畫及建築有關法令規定之審核
    。
二、交通處:攤販設置對交通衝擊及影響之評估及審核。
三、建設處:攤販設置對地下道、人行道、廣場或大型公園衝擊及影響之
    評估及審核。
四、社會處:攤販團體設立之審核。
五、勞工處:攤販轉業之輔導。
六、衛生局:攤販食品衛生之輔導、查驗及取締。
七、環境保護局:攤販妨害環境衛生與噪音之取締。
八、警察局:攤販妨害交通影響市容觀瞻及安寧秩序之取締。
九、消防局:攤販設置對消防安全影響之評估與審核。
十、地方稅務局:攤販營業稅課征事項。
十一、各區公所:攤販申請營業許可證案件之初審。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名詞定義如下:
一、攤販:指於公司、行號或公民營市場之營業場所外,銷售貨物或提供
    勞務者。
二、攤販集合體:指以集體方式聚集多數攤販經營攤業者。其分為趕集性
    攤販、臨時性攤販及攤販集中區。
三、攤販集中區:指具一定數目之攤販,集中臨時性營業之場所。
四、觀光夜市:指以夜間營業為主之攤販集中區,具有結合地方特色及觀
    光資源之發展條件,經本府核定設置者。
五、主題市集:指具經營特色之攤販集中區,經本府核定設置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